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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地产经纪张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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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凶宅病宅破产物买卖合同必须披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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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4-8-25 05:28:5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  楼房买卖中,若物业曾种植过大麻,法例规定必须向新买家披露此资料,但物业内有否发生过凶案,有没有人病重、病死、屋主是否住进来就破产、离婚,法例就没规定房屋经纪一定要向买家说明。有地产经纪就“教路”,若不想买进这类令自己心里感觉不舒服的物业,可在与地产经纪签约时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必须披露。
    据地产经纪肖绍军称,规管安省地产经纪的安省地产局(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),明文规定买卖双方的经纪,都有义务披露待售物业是否发生过罪案或凶杀案,是否为大麻屋,结构是否受损,是否有重大的保险赔偿等。
    因为是否发生过凶案,对物业的价值影响极大。以震惊华社的华人地产经纪韩建国遇害案为例,韩建国2011年1月被绑架数天后便突发急病去世,绑匪将其遗体用水泥封埋在万锦市一处民宅的土库底,直到当年7月才被警方找到。
    经本报查询地产资料,这座位于万锦路夹Bur Oak Av.地区的自行车房独立屋,在2013年7月售出,卖价仅为49万元。而以当时的行情来说,同样条件的物业,平均成交价应该在60万元左右。而且这座房子4月份开始挂牌,以这样低的价格仍要3个月后才售出,新的房主为印巴裔居民。
    肖绍军说﹕“地产局的规定是‘如地产经纪发现与物业及交易有关的事实应该披露’,换句话来说,就是如果发现某些事实会影响到物业的价值,就应该披露,否则会被追究。”但他又表示,地产界局的规定还是一个相当笼统的说法,后来地产业人士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,把一些常见的情况当做了约定俗成的行规,例如发生过凶案的“凶屋”、大麻屋,卖方经纪都会告知买家。
    条文难明确规定哪些要告知
    “很难用明确的条文规定哪一些要告知,哪一些不告知。举例来说,我曾经卖过一个共管公寓单位,那个单位完全没问题,但是楼上曾经发生过跳楼自杀的事件,那这个算不算是很要紧的事情,必须告诉买主?有的人无所谓,有的人则看得很重。而我就很老实的告诉买家发生过这样的事,那位买家并不在意,最后成交了。”
    对于“凶宅”的定义,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,有的认为是凶案发生地才是凶宅,而有的则认为发生过自杀或灾难死亡事件的物业也是凶宅,难以用明确的条文作出详细的规定。
    地产经纪胡冲也表示,受地产局规定的约束,地产经纪都会去做相关的调查,以免事后有问题被追究,甚至面临被“钉牌”的危险。
    “私人买卖就没有这样的限制,他就不会说这些情况,只能靠买家自己去查询资料。所以遇到特别好的报价,还请慎重,最好还是请懂行的经纪相助。”
    肖绍军也表示,如果在合约中加上一条“所交易的房屋不能发生过凶案,不是大麻屋,不是某些买主所不喜的情况等的”,就可以对卖家形成约束力,以免事后卖家找借口称,已经以口头发生告知买家但被忽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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